商品編號:ROC

中華民國護照

13個工作天,趕件3天

所需資料:


  1. 1. 首次申請需本人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 或 親自向各縣市政府指定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「人別確認」, 之後可委託他人代送

  2. 2. 護照委任書 正楷書寫 (旅行社送件:本人委任附D式表委託他人委任附E式表) [本人親筆簽名]

  3. 3. 相片 2 張;背面書寫姓名 [照片規格說明],旅行社代送至少需附1張相片

  4. 4. 身分證正本 (年滿14歲以上) [不可貼貼紙]

  5. 5. 14歲以下附戶口名簿正本 或 三個月內戶謄正本一份 (重要記事不可省略)

  6. 6 .舊護照未過期請附上, 若有別名在護照的"加簽"頁內請附上舊證

  7. 7. 未滿18歲 (己婚除外) 需附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正本並於資料表上簽名同意, 父母離婚請提供具有監護權證明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

  8. 8. 更改中文姓名者, 須重新音譯, 原舊名外文拼音需放在別名欄 (舊名可於下次換護照時在委任書內簽名切結刪除)。若原本有外文別名需填寫"加簽表格", 此別名可選擇置於晶片資料頁內或是加簽頁, 原舊名外文拼音則放另一頁 

  9. 9. 護照換新時, 原因更改中文姓名, 舊名外文拼音置於晶片資料頁且在加簽頁內亦有外文別名, 換照時可保留2個別名 (需填寫加簽表格), 若要刪除舊名外文拼音(則在委任書內簽名切結)

  10. 10. 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 至 36歲之年12月31日止,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,待護照下證後自行於線上 申請役男短期出境核准。現役役男應向服役(勤)單位申請出境核准後,再行出國。 已退伍(役)、免役或免除兵役義務者,出國不須申請核准程序,但退伍後短期內要出境, 請務必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,以備國境人員查驗

  11. 11. 護照遺失加附報案證明, 若第二次遺失需簽切結書, 第三次遺失需本人親自送件(工作天延長至6個月) 國外遺失需附上入國證明文件 (若文件上未註明遺失, 加附上報案證明) 護照報遺失即被註銷不可使用,若已報遺失後又尋回,重新申請護照時可附上 (外交部會斟酌是否照原效期給予)
     
  12. 12. 護照污損重辦, 需附上說明書, 第三次污損需本人親自送件(工作天延長至6個月)
     
  13. 13. 護照晶片無法讀取:送件時附上晶片無法讀取聲明書 (說明原因及過程)
     
  14. 14. 新版晶片護照(第三代),護照所餘效期不足1年方可更換,若效期超過1年需寫說明書才可換新。 因遺失後補辦的護照,效期不足1年方可更換新護照
     
  15. 註:年滿14歲以上護照效期皆為10年效期,14歲以下為5年效期,遺失補發之護照效期以5年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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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件 - 成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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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件 - 14歲以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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趕件 - 成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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趕件 - 14歲以下

NT$2,400 /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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